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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总条件

第二条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2.1 制定依据

本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或政府批准的双边协定制定。

2.2 适用范围

2.2.1 本条件适用于我们提供的货物国际运输以及与此有关的服务。如果本条件与适用的法律或者我们的运价规则相抵触或者不一致,则适用的法律或者运价规则优先适用,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2.2.2 除法律和规定另有规定外,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航空货物运输参照本条件执行。

2.2.3 关于免费运输,如果免费运输合同没有限定本条件的全部或部分适用,则本条件适用于经过我们同意接受的免费运输。

2.2.4 根据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应遵照包机合同约定的运输条件。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中未涉及的范围。

2.2.5 除另有约定外,在我们的货物运输规章中如果有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条件为准。

2.2.6 在某些航线上,我们通过“代码共享航班”经营货运业务或者受其他承运人委托经营该承运人航班的货运业务,这意味着即使托运人订妥了我们的航班并持有我们的货运单,其所托运的货物可能是由另一承运人实际运输。此种情况下的货物运输同样适用本条件。

2.2.7 关于邮件运输,政府间另有协议和条约的,从其协议和条约,本条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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