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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轮椅

地面轮椅(WCHR)办理须知
一、服务说明

我们为能自行上下飞机,在客舱内能自己走到座位上,仅在航站楼、停机坪与飞机之间需要轮椅服务的长者(出行日已满 65 周岁,含生日当天)、残疾人以及行动不便 / 下肢受伤的伤病旅客提供免费地面轮椅服务。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航实际承运点到点航班(含经停航班)。联程航班暂不提供轮椅服务。

三、申请时限

1. 国内航线:航班起飞前一天 16 : 00 (含)之前。

2. 国际及地区航线:航班起飞 48 小时(含)前。

四、服务申请材料

国内运输,残疾证明或航班预计起飞前 10 天(不含起飞当天)之内开具、有医生签名 / 盖姓名章的伤病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扫描件或照片均可),证明材料应可表明旅客因伤病造成行动不便。

如旅客因残疾或伤病造成行动不便的情况明显可见,或旅客是年满 65 周岁的长者,则无需查验上述证明。国际运输不受本款内容限制。

五、乘机登记办理提示

办妥地面轮椅服务的旅客,需在航班起飞前 90 分钟到达机场值机柜台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六、服务限制

为确保您及您随行人员 / 行李的安全与舒适,轮椅仅限您本人乘坐,请勿怀抱婴儿 / 儿童及超过舱位等级要求的随身行李,我们在推行您的同时,无法看护婴儿 / 儿童及提拉行李,请您谅解。超过相应舱位非托运行李标准要求的行李,请您办理托运手续。

七、特别提示:受伤或患病旅客的承运

(一)对于受伤或患病旅客,为了您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您应在计划旅行前咨询医生。下述伤病旅客,需要提供航班起飞前 10 日内开具的,由医生签名或盖姓名章的真实有效且注明 “适宜乘机” 字样的伤病情况诊断证明:

A. 担架旅客;

B. 全程需要使用便携式氧气浓缩器( POC )的旅客;

C. 飞行过程中需要医疗照顾或使用医疗设备保持适宜乘机状态的旅客;

D. 已知或疑似患有检疫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严重传染病的旅客,可能危及其他旅客或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

E. 术后不满 10 天(不含手术当天)的旅客(本项要求不适用于美国航线)。

即使您提供了这些证明,我们仍有权在为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综合您的身体情况和航班运行实际,决定是否承运您。

(二)任何原因导致不能使用飞机的标准座椅坐立(如膝盖 / 髋关节强直不能做弯曲活动),或起飞、降落时飞机的座椅靠背不能保持直立姿势并且找不到满意的替代方法,需要您申请担架运输服务,经我们同意并做出相应安排后,方可承运。

八、变更与取消服务

如您需变更航班及服务,应在取消服务后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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