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旅客要求乘机,须有医生认可,同时交验“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诊断证明书”需由县、市级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医疗单位填写旅客的病情及诊断结果,并经医生签字、医疗单位盖章。
“诊断证明书”在航班起飞前96小时以内填开的方为有效。病情严重的旅客则应该备有航班起飞前48小时之内填开的“诊断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