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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总条件

第六条 货物运费

6.1 航空运费

6.1.1 航空运费是根据适用的运价和托运货物的计费重量计得的费用。

6.1.2 确定一票货物的计费重量的基础是该票货物的毛重与体积重量两者之间的高者。

6.2 其他费用

6.2.1 其他费用是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或收货人提取货物时须向我们支付的,除航空运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以外的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其他所有费用。除非在公布运价中另有说明,这些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

6.2.1.1 货物提取、发送及自/至我们提供服务的机场或市内货站的服务;

6.2.1.2 仓储费;

6.2.1.3 保险费;

6.2.1.4 运费到付服务费;

6.2.1.5 海关费用;

6.2.1.6 主管机构征收或收取的费用或罚金,包括海关关税;

6.2.1.7 我们由于修补不完好包装而产生的费用;

6.2.1.8 重新装机费用或以其他形式退运货物及退回始发站的运输费用;

6.2.1.9 附加费;

6.2.1.10 其他类似服务或收费。

6.3 货物运输声明价值和声明价值附加费

6.3.1货物运输声明价值是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时向我们特别声明的托运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时的价值,运输声明价值应当填写在货运单对应的栏目内。

6.3.2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可以办理货物运输声明价值。货物运输声明价值毛重每千克超过17特别提款权或其等值货币的,托运人应当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声明价值附加费计算公式为:

[货物运输声明价值-(货物毛重×17特别提款权)]×0.75%。

6.3.3 货运单经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后,托运人不得对已经填写在货运单上的货物运输声明价值提出变更。

6.3.4 我们有权决定一票货物的价值限额。如果一票货物的运输声明价值超过了我们规定的限额,我们将要求托运人将货物分批托运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如果托运人不能分批托运或不能采取安全措施的,我们将保留拒绝承运的权利。

6.4 货物运费支付

6.4.1托运人应当使用我们接受的货币支付货物运费。

6.4.2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预付全部货物运费,经我们同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收货人提取货物前付清这些费用。如果选择后者,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承运人的要求。

6.4.3 我们只承运运价手册中规定的国家的运费到付货物。在任何情况下,我们有权拒绝运输下列运费到付货物:

6.4.3.1 目的地国家规定不允许本国货币兑换成其他币种的;

6.4.3.2 目的地国家规定不允许将本国货币汇到其他国家的;

6.4.3.3 目的地国家不接受运费到付货物的。

6.4.4 航空运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只能同时预付或者同时到付。

6.4.5 无论托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未运达货运单上显示的目的站,均不能免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履行的支付货物运费的义务。

6.4.6 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货物运费,我们将视情况在一定时间内留置货物,直至货物运费被足额支付。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拒绝支付或拒绝足额支付货物运费,我们将拒绝运输或拒绝交付货物。

6.4.7 货物运价和货物运费的调整

货物运价或货物运费发生调整时,调整后的货物运价或货物运费不适用已经填开的货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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