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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总条件

第九条 货物交付

9.1 到货通知

9.1.1 托运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我们将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到货通知”通常以电话或书面等方式发出。

9.1.2 对于非我们原因导致的收货人未收到或者未按时收到此通知的,我们不承担责任。

9.2 货物交付

9.2.1 除货运单上另有特别声明外,我们只能将托运货物交付给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显示的收货人。

9.2.2 除另有约定外,收货人应当在我们指定的地点提取货物。

9.2.3如果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等,应立即向我们提出异议,经双方共同查验、确认后,据实填写货物交付状态记录或者详细记录在货运单上,由双方签字或盖章,该记录作为收货人日后向我们提出索赔的依据。

9.2.4 收货人提取货物并且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已经在完好状态下按照运输合同完成交付。

9.2.5 当我们已经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或收货人已开始办理海关手续,但根据适用法律或海关要求,货物又被移送海关或其他主管当局,货物即被视为已送交收货人。发生此类情况,我们将通知收货人或托运人。

9.2.6 收货人接收/提取货运单和(或者)货物,应当承担与运输有关的所有未付费用的支付责任。除另有约定外,托运人与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可以根据费用支付情况有条件地移交货运单或者有条件的交付货物。

9.2.7 非我们原因造成的活体动物在运输期间死亡,鲜活易腐货物发生变质,或者货物可能危及飞机、人员或公共安全的,我们可以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例如销毁、填埋、遗弃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收货人或者托运人支付。

9.3 无法交付货物

9.3.1 下列情况之一,我们视为无法交付货物:

9.3.1.1 自我们第一次发出到货通知后14日内仍无人提取,始发站或托运人又没有处理意见的货物;

9.3.1.2 收货人明确表示拒绝提取货物或者拒绝支付应付费用的货物;

9.3.1.3 货运单上所列收货人地址或名称有误,导致我们无法找到收货人。

9.3.2 对于无法交付货物,我们将采取如下处理方式:

9.3.2.1 通知始发站,由始发站通知托运人征求处理意见,并根据托运人的意见对货物进行处理;

9.3.2.2 将货物运回始发站,并在始发站等待托运人指示;

9.3.2.3 在储存货物满30天后,根据货物所在地国家法律和规定处置货物;

9.3.2.4 公开拍卖全部或部分货物。无法交付货物拍卖后,我们有权补偿自身或第三方承运人或其他合法索赔方付出的运输成本、费用、预付款及拍卖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当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且货物的拍卖不解除托运人和收货人偿付差额的责任。

9.3.3 如果我们根据法律和规定对无法交付货物做出了处理,我们将处理结果通知托运人。

9.3.4 托运人应承担与无人提取货物有关的所有费用及支出,包括将货物运回始发站产生的费用。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9.3.5 如果含有易腐物质的托运货物由于航班延误、无人提取、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或由于其他原因遭受变质的威胁,我们有权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9.3.5.1 向托运人征求处置意见,按托运人意见对货物进行处置并由托运人承担相关费用;

9.3.5.2 销毁或放弃整票货物或一票货物中的一部分;

9.3.5.3 由托运人承担风险的情况下,不经提前通知,对货物做出适当处置。如果变卖或拍卖,其收入将被用于结清所有我们的成本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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